高雄一名郭姓婦人多年前因車禍重傷成植物人,由楊姓兒子獨力負擔她住療養院的費用,但近年楊男失業無收入,花光積蓄後付不出每月4萬元安養費,竟在龐大經濟壓力下3刀刺死母親,一審被判刑10年,高雄高分院認為楊男多年來事母至孝,妹妹等家人也都為他求情,且符合自首要件,今依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改輕判他6年徒刑,褫奪公權4年。可上訴。
判決指出,郭姓婦人2008年10月間因發生車禍成植物人,此後12年都在安養機構接受專人照顧,所需費用則由兒子楊男以在鐵工廠打工的薪資,與郭婦車禍賠償金及保險金按月支付,但近年來楊男失業無收入,且賠償金與保險理賠已花用殆盡,還積欠安養院4萬多元無力支付,楊男在龐大經濟困境下,自認已無力再負擔母親的照顧費用,竟萌生殺害母親、讓她永無病痛的想法。
去年5月2日,他從護理之家將母親接回住處安置,隔天下午2時許,他避開同住的妹妹注意,在房內持菜刀連續刺殺母親胸腹部3 刀,導致郭婦當場死亡,楊男則在行兇後自行打電話到楠梓分局翠屏派出所向警自首,表示親手殺了母親,願接受法律制裁。
一審橋頭地院審理認為,楊男自認無力再負擔母親照護及醫療費用才會出此下策,但其實他積欠的養護費用金額不高,若能適度向2個妹妹或相關社福團體求助而非獨自面對,悲劇或可避免。
不過法官調查發現,就連與楊男同住的妹妹,都不曾聽楊男提起他已無力負擔安養費用一事,可見楊男過度封閉自我,才會深陷於無力照顧母親的想法而無法自拔,有相當程度的可責性。
合議庭考量楊男的妹妹、舅舅都證稱他長年事母至孝,且已獨力負擔母親醫療費用多年,請求法院從輕量刑,因此判處他有期徒刑10年,褫奪公權5年。上訴後高雄高分院認為一審量刑過重,減刑後改判他6年徒刑,褫奪公權4年,可再上訴。(王吟芳/高雄報導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