近年來山林盜伐事件雖已逐年減少,但盜伐集團對山林生態的破壞卻未見降低,常有不法獲利數千萬者,但法院在判處罰金刑的部分畫地自限,只以「山價」而非「市價」計算不法獲利,常見輕判而使山老鼠仍有利可圖。
立法院會20日三讀通過《森林法》第50條、第52條條文修正草案,明定竊取森林主、副產物將處至6個月以上、5年以下有期徒刑,併科30萬以上、600萬以下罰金。
此外,本次修法也新增規定,收受、搬運、寄藏、故買或媒介贓物者,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3百萬以下罰金,若竊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具高經濟或生態價值樹種之珍貴木者,得加重刑責至2分之1。
三讀條文明定,違反前項條文,並以砍伐、鋸切、挖掘或其他方式,破壞生立木之生長者,處1年以上、7年以下有期徒刑, 併科新台幣100萬元以上、2000萬元以下罰金,森林主產物為貴重木者,加重其刑至2分之1。
三讀條文也規定,若所得之利益超過法定罰金最高額者,得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酌量加重,則不受法定罰金最高額之限制。
民進黨立委賴瑞隆表示,未來山老鼠集團除依法沒收追徵犯罪所得外,還會面對100萬元以上、2000萬元以下罰金的重懲,本次修法也將「贓物罪」獨立出來,並納入盜伐「貴重木」加重處罰規定。
賴瑞隆認為,盜伐案件雖然在減少,但山老鼠組織分工與犯罪手法卻愈來愈專業,希望透過本次修法,讓不法盜伐除沒收不法所得外,還要面對高額罰金,希望這樣的修法能嚇阻不法,保護台灣的珍貴林木與生態。